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14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FLAT/R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ESEUMROAD,TSIMSHATSUI,HONGKONG)。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韩特马斯服装网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加州阳光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F2QG917。
经营者:张伟力,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梧桐振东韩特马斯服装网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