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7633号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633713589。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博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泉安北路龙湖紫晋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357617332。
法定代表人:林宝阳,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博咏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