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4353号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269049M。
法定代表人:丁国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明,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纽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MJFL30。
法定代表人:丁诗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纽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2日以双方欲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雅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婉冷 附件:本案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