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民辖终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德高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杨屋村长瑛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永优,广东勤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广南,广东勤胜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兴园南路23号1栋、2栋。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德权,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潇然,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德高粘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卢德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50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德高粘合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是针对公民和法人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地域管辖为原则,由被告住所地进行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卢德权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东莞市德高粘合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属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二、东莞市德高粘合材料有限公司是持有合法注册商标的经营者,并且仍在商标有效期内,即是否构成侵权尚不能确定,依法应当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卢德权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载明被控侵权商品购买地点为东莞市黄江镇,即侵权行为地为东莞市黄江镇,东莞市黄江镇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司法管辖权。
东莞市德高粘合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