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298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航,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遵义市播州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西大街北段75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W。
负责人:涂永发,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孔玮因与被告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孔玮负担,孔玮多交的1025元案件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