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134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播州区石板镇陈云禹杂货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石板镇街上。
经营者:陈云禹。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汝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播州区石板镇陈云禹杂货店(经营者陈云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
2019年7月25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