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刑终553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洪平役,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18年3月2日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经该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7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辩护人吕伟虹,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邱健夫,广东宝慧(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洪平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8)皖0191刑初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平役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案赃款70080元依法予以追缴。
被告人洪平役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皖0191刑初9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简 书记员陈秋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