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1刑初2020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薪燃,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松,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薪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薪燃及辩护人刘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赖薪燃在本市白云区某房内,储存、销售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皮包。
同年3月20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赖薪燃,查获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皮包526个。
经认定,缴获的其中419个假冒皮包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共计1443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薪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赖薪燃犯罪未遂,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赖薪燃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赖薪燃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均没有意见。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赖薪燃是犯罪未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愿意缴纳罚金,请求对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薪燃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薪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赖薪燃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赖薪燃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但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认为不宜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赖薪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 二、缴获的侵权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简伟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潇容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