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民终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渭区富尔名烟名酒店,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仓程路北段。
经营者:黄静,系该店经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现伟,男,汉族,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王集乡毛楼村黑刘庄37号,系黄静的哥哥。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渭区富尔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 7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 175 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同惠会审  判  员   宋小敏审  判  员   涂道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罗红涛闫建军书  记  员   刘昕禹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被上诉人:临渭区富尔名烟名酒店,。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诉人×××及原审原告/被告/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5民初107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