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394号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丽丽,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良龙,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林景丽,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良龙、林景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原告江苏爱玛车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