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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知民终187号
案件名称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建军;娄星区叁个小厨关家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胜,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白塘路一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鲁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建军,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娄星区叁个小厨关家脑店,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西124号。

经营者:鲁建军,男,汉族,1973年8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审原告李明胜与原审被告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娄星区叁个小厨关家脑店、鲁建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湘1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

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建军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明胜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建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均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其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胜、娄底市湘土味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鲁建军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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