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湖县安信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新仓镇。
法定代表人:何徐安,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徐安,男,汉族,1970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湖县安信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何徐安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8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太湖县安信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何徐安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太湖县安信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何徐安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湖县安信家电维修有限公司、何徐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