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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鹏与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知民初759号
案件名称魏鹏与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鹏;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759号原告:魏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风明。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经营者:王风明。

原告魏鹏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涵宇日用品商行(经营者:王风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涵宇厨具批发商行(经营者:王风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魏鹏于2019年7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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