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三祝里工业区8号厂房五层左边。
法定代表人:邓长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审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二号。
法定代表人:郭汉辉。
上诉人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玮、原审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长沙市行政区划内,该院作为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的中级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被告住所地是确定民事诉讼案件一审地域管辖的首要依据。
上诉人作为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孔玮是以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孔玮许可,擅自实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为由提起的诉讼。
因此,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据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晶煌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的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