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5民初4438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雅美优文具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富怡路195路。
经营者:梁炎,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雅美优文具店侵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责任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