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1执异88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南门里百货超市,经营者郝延喜,男,195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前申家口街。
申请执行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任城区南门里百货超市(以下简称南门里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门里超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南门里超市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其向本院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门里超市请求撤回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宁市任城区南门里百货超市撤回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