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3刑初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继忠,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
被告人程继忠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2019年4月9日本院决定逮捕,2019年4月12日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罗建,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林,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徐检诉刑诉﹝2018﹞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继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19年4月6日以徐检诉刑变诉﹝201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指控部分进行部分变更。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子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继忠及其辩护人罗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程继忠明知被告人吴德胜、曾先等人销售的白酒系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仍购进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约21万佘元,并将其中大部分销售给陈某、张红云等人,销售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7.7万余元。
2018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程继忠租用的郴州市文星路六角坝二区4栋一楼的门面房依法扣押假冒“天之蓝”白酒238瓶,假冒“梦之蓝”白酒76瓶,货值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程继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提供了认定上述事实的全部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继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继忠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程继忠销售的虽然是白酒,但没有质量问题。
社会危害性不大。
2、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认罚,家庭负担重。
综上,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程继忠明知被告人吴德胜、曾先等人销售的白酒系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仍购进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约21万佘元,并将其中大部分销售给陈某、张红云等人,销售金额合计约人民币17.7万余元。
2018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在程继忠租用的郴州市文星路六角坝二区4栋一楼的门面房依法扣押假冒“天之蓝”白酒238瓶,假冒“梦之蓝”白酒76瓶,货值人民币6万余元。
被告人程继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海之蓝”、“梦之蓝”、“天之蓝”等系列酒商标注册人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包括酒。
在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依法从吴德胜处扣押的假冒“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注册商标的白酒、包装物等物证,商标注册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物流发货清单、和解协议等书证,商标权利人鉴别意见等被害人陈述笔录、证人陈某、张某、谢某等人的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程继忠的供述与辩解笔录,手机电子取证数据等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当庭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继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程继忠当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系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程继忠退回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继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标识等予以没收;
被告人程继忠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扣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