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云2801执1987号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与唐志雄、向泽军、谢志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云南中茶茶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9月27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
本案申请事项为执行标的210000元,诉讼费4450元及利息、执行费30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采取强制措施于2019年7月16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谢志红银行账户资金244400元。
现该案执行完毕,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