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5252号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王宜林,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玲,女,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贵州蓓俪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后原告因与被告张玲和解,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王维佳人民陪审员 许 勇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