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9292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车营杰,1992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被告: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石德柱。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车营杰、中山市艾因斯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