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6082号 原告吴斌,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代理人吴永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琪仁服装店,经营地江苏省常熟市方塔东街11号楼。
经营者吴成东,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代理人潘书宏,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琪仁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琪仁服装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斌撤回对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琪仁服装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4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