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12号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智斌,男,199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智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盛建国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