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5696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福佳鑫旺食杂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县后社390号101。
经营者:叶成滨,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湖里区福佳鑫旺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占甫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姚卓群 附页: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