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27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魏,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平显,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华东,男,199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因本案于2018年10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
2019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平显、刘魏、华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82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平显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刘魏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三、被告人华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
四、缴获的印有资生堂“SHISEIDO”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1800个、印有城野医生“LaboLabo”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30200个以及模具2套、平压压痕切线机1台、糊盒机1台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魏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魏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魏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魏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82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