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86号之一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神户市。
法定代表人:家次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晓东,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作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庆,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军,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与被告山东兰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于2019年7月16日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希森美康株式会社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