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868号之一原告:西门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沃纳-凡-西门子大街XXX号。
授权代表:沃尔克马·波恩(VolkmarBonn)。
授权代表:诺伯特·莫里茨(NorbertMoritz)。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延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枭。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媛媛,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洪秀。
原告西门子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被告亚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西门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小米公司与亚松公司赔偿西门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诉讼代理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900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专利号为ZLXXXXXXXX.2、专利名称为“蜂窝无线通信系统中的闭环天线分集方法、用户台和基站”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小米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亚松公司未经许可销售小米公司制造的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
西门子公司从亚松公司处购得被控侵权产品(型号:红米6)。
经比对,该型号手机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故西门子公司向本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2019年6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079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即使原告可能或已经针对第40793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本专利的起诉。
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权被依法维持有效,原告可以根据新的证据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门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西门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亚松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惠珍审 判 员 商建刚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