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刑初244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成焰,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于海南省文昌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1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万科四季花城碧榕苑2单元302房,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国,广东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2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成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全出庭支持公诉,魏成焰及其辩护人李志国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始,被告人魏成焰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人许可,组装假冒“卡地亚(CARTIER)”、“精工(SEIKO)”、“卡西欧(CASIO)”、“豪雅(TAG)”等品牌的手表销售牟利。
2017年1月,魏成焰租赁佛山市南海区****************继续组装假冒注册商标手表,并以“天梭(TISSOT)”手表单价约60-140元、“劳力士(ROLEX)”手表单价约90-230元、“卡地亚(CARTIER)”手表单价约65-120元、“精工(SEIKO)”手表单价约20-35元、“卡西欧(CASIO)”手表单价约54-115元、“欧米茄(OMEGA)”手表单价约55-110元、“豪雅(TAG)”手表单价约70-105元对外销售。
截至案发,魏成焰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价值约1216223元。
2019年3月12日,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魏成焰,并当场起获了“天梭(TISSOT)”手表115只、“劳力士(ROLEX)”手表240只、“卡地亚(CARTIER)”手表210只、“精工(SEIKO)”手表100只、“卡西欧(CASIO)”手表87只、“欧米茄(OMEGA)”手表490只、“豪雅(TAG)”手表107只。
上述手表经商标所有权人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根据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上述手表总价值为129214元。
综上,被告人魏成焰非法经营总额为1345437元。
归案后,魏成焰供述了上述经过。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魏成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魏成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魏成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被告人魏成焰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魏成焰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本案尚未销售出的产品属于犯罪未遂,请求对魏成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成焰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民警起获了作案工具磨砂机一台、压盖机二台、真空试流机一台、螺丝刀二把、锤子一把、金属钳四把、精工表盖8500个、精工表面6000个、卡西欧表盖5500个、卡西欧表面8000个、欧米茄表盖3000个、欧米茄表面6000个、豪雅表盖4500个、豪雅表面7100个、天梭表盖2000个、天梭表面4000个、劳力士表面6100个、卡地亚表面3100个、MONTBLANG表面2100个、PATERPHILIPPE表面1700个、BVLGARI表面960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成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魏成焰未经商标注册所有权许可,私自组装假冒的名表进行销售,不论是否销售成功,其组装手表的行为已经实际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依法属于犯罪既遂,且魏成焰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辩护人认为未售出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及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魏成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采纳辩护人的其他相关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成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
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二、起获的作案工具磨砂机一台、压盖机二台、真空试流机一台、螺丝刀二把、锤子一把、金属钳四把、精工手表100只、精工表盖8500个、精工表面6000个、卡西欧手表87只、卡西欧表盖5500个、卡西欧表面8000个、欧米茄手表490只、欧米茄表盖3000个、欧米茄表面6000个、豪雅手表107只、豪雅表盖4500个、豪雅表面7100个、天梭手表115只、天梭表盖2000个、天梭表面4000个、劳力士手表240只、劳力士表面6100个、卡地亚手表210只、卡地亚表面3100个、MONTBLANG表面2100个、PATERPHILIPPE表面1700个、BVLGARI表面96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兴潮人民陪审员 李渭雄人民陪审员 洪庆銮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冰冰书 记 员 关颖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