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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陈酿酒厂、昌乐佳瑞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7民初38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陈酿酒厂、昌乐佳瑞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陈酿酒厂;昌乐佳瑞食品商店;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8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中兴南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周永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所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陈酿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福集镇。

投资人:陈文华。

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村。

经营者:魏庆河,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阿陀村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魏庆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陈酿酒厂、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日以其与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该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昌乐佳瑞食品商店、被告昌乐继磊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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