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36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9R。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五宝临门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水围村****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N。
经营者:李珊珠。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五宝临门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