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47号原告:赖华亮,男,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骏泓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桑达大厦1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64。
法定代表人:黄金洪。
被告:黄金洪,男,199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赖华亮与被告深圳市骏泓美科技有限公司、黄金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8××××.7)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赖华亮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华亮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华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赖华亮负担。
原告赖华亮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1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