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71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五和大道黄君山区****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D。
法定代表人:黄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天美数码配件厂,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深汕路龙岗段**银龙工业城******一社会信用代码:×××80M。
经营者:谢怡虹。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铎,男,汉族,1994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系谢怡虹之弟,公民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宏天美数码配件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