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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世文与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986号
案件名称林世文与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世文;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周普刚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86号原告:林世文,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胜,广东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文锦中路**深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0。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平,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仁娥,女,系该司员工。

被告: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田乡干部宿舍楼旁信用代码:×××8XU。

法定代表人:易小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兵,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普刚,男,汉族,1974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兵,江西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世文与被告深圳市精科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永和鑫电子有限公司、周普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01××××.0)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林世文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世文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世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林世文负担。

原告林世文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54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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