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25号原告:董富良,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泳,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创建路将军帽**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7A。
法定代表人:梁燕涛,总经理。
被告:梁燕涛,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康,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璐璐,广东尚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董富良与被告智控时代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梁燕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10××××.4)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董富良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富良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富良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富良负担。
原告董富良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