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39号原告:吉良梁,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权,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欧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马山头第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6。
法定代表人:邓文强。
原告吉良梁与被告深圳市欧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良梁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良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