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87号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莹莹,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赛闯,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韦佳佳,女,199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被告:牛犇,男,199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
与韦佳佳系夫妻关系。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牛犇、韦佳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675元,由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