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2434号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均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十里泉东路庄村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
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均瑶大健康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长泽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袁 田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