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证保7号 申请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创科技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竹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福建凯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v>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被申请人: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付栋平。
被申请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平房**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胡玮炜。
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奇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信息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青奇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3辆三被申请人在福州市运营摩拜单车租赁业务中所使用的摩拜单车。
经本院初步审查,申请人青奇公司提交了实用新型名称为“一种智能车锁、代步工具和代步工具租赁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52110××××.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收费收据,可以证明申请人青奇公司为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申请人青奇公司同时提交了两份公证书作为三被申请人侵害案涉专利权的初步证据。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奇公司系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并提交了三被申请人涉嫌侵权的初步证据。
如不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可能导致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申请人申请证据保全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在福州市运营摩拜单车租赁业务中使用的摩拜单车采取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