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1046号之一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平,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册号:×××72。
法定代表人:陆明峰。
被告:厦门敦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海峡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516330609。
法定代表人:甘小艺。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伟行餐厅,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路**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2Y4B7LXU。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被告:王建伟,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吾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敦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伟行餐厅、王建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缘缘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人民陪审员 许 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