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73民初170号原告:广州悦信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真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雨,男,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致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万家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珊,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畅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珊,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铁石,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珊,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悦信无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信公司)诉被告广州致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联公司)、深圳市畅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云公司)、梁铁石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技术调查官林奕濠参与诉讼。
悦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煜、张春雨,梁铁石及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楚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悦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立即停止侵害《悦信EMS移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判令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以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1320元;
3.判令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在《广州日报》上赔礼道歉;
4.判令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悦信公司系《悦信EMS移动信息管理系统》的著作权人,致联公司以更低的价格向其客户招揽业务,经查,悦信公司通过IP地址120.XX.XXX.233使用的移动信息管理系统的界面布置及前端代码与悦信公司的基本相同,甚至连错误之处都完全照抄,涉嫌实施了侵害其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该IP地址是由畅云公司租用,租用方绑定的电话号码为梁铁石所使用。
梁铁石是其前股东及前员工,掌握其大量技术和商业秘密,又是致联公司涉嫌侵权软件的操作员,故畅云公司、梁铁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共同答辩称:1.悦信公司诉请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实际上本案中悦信公司没有实际损失,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亦没有违法所得。
2.悦信公司诉请致联公司、畅云公司、梁铁石承担合理支出费用51320元亦没有法律依据,悦信公司诉请的律师费标准明显超过律师收费标准,不应支持。
另外,致联公司答辩称:1.涉案被控侵权的计算机软件与悦信公司所主张权利的软件不同,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页面表现的整体风格不一样,源代码编码结构和命名规则不一样,数据库表名称不一样,体现在:(1)登录页面部分前端代码结构不同,悦信使用了extjs的结构,致联采用简单的jquery模式。
(2)登录页面部分后端代码,登录使用的判断参数逻辑方式和实现的代码不一样。
(3)登录页面部分js代码、代码结构、编码规则、参数定义基本不一样。
(4)文件上传的相关代码、代码结构、编码规则、参数定义均相似度小,而且有90%来源于互联网上公开的代码,使用该部分代码不构成侵权。
(5)用户信息相关代码、代码结构、编码规则、参数定义均不同。
(6)定义上行常量,悦信公司使用的代码早于2011年12月30日,当时悦信公司还没有成立,而致联公司没有这样的代码,致联公司实现业务的逻辑和悦信公司不一样。
(7)记录相关代码,代码命名的方法,自定义的参数名称,对读取的内容处理方法,代码程序结构、短信记录的属性不一样,对短信判断的规则等存在明显的差异。
2.悦信公司在自行对比所作出的“代码90%以上都是相同的”的结论是不正确的,其对比的仅是一小部分目标代码,而非整个软件系统的源代码。
悦信公司在软著上写的代码行数为12万行,但在本案中并没有完整地提供所有代码供比对。
实际上梁铁石编写的这个软件代码多于20万(粗略统计:245491行)行代码。
3.致联公司2017年7月31日才成立,直至悦信公司2017年12月29日通过公证取证所得的计算机软件界面才不到5个月的时间,涉案中所提及的计算机软件并没有真正使用,只是在试运营阶段,该软件也还没有投入商业用途,仅是内部员工测试使用。
致联公司的业务也还没有开展,该系统几乎没有客户使用的记录,零星的记录也仅是用于测试。
4.悦信公司在未证明致联公司有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多次恶意以各种形式手段严重干扰致联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向致联公司的潜在客户发布致联公司侵权的不实信息,导致致联公司名誉受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畅云公司答辩称:其仅是作为涉案软件IP的租用主体,事先并不知道涉案软件是否侵权。
其仅是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没有义务和专业能力审核涉案软件是否是涉及侵权。
其在出借该服务器给梁铁石的时候也不知道梁铁石利用该服务器作何用途,悦信公司在起诉之前也没有发函告知畅云公司,知道涉案软件被控侵权的诉讼后,畅云公司告知梁铁石停止了该IP地址上软件的使用,已经尽到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应对涉案软件是否侵权承担责任。
请求法院驳回悦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梁铁石答辩称:1.悦信公司对悦信EMS移动信息管理系统V1.0不应享有著作权,该软件的开发者是梁铁石,而非悦信公司。
悦信公司是在梁铁石离职以后,在梁铁石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悦信EMS移动信息管理系统V1.0进行著作权的登记,实则该系统的著作权人应为梁铁石。
该计算机软件的原型在公司成立前已经由梁铁石基本开发完成,通过梁铁石提供的邮件记录可以看出,涉及软件中的各个部分基本已经研发完成。
计算机软件中部分源代码文件于2005年-2011年间就已经形成,核心代码模块的形成时间也显示是在悦信公司成立之前,两者皆证明了该计算机软件是梁铁石研发在先,亦有相应的测试报告予以佐证。
在整个程序结构中,所有代码均由梁铁石独立开发完成。
悦信公司成立后,该计算机软件也基本上由梁铁石进行内容上的升级和更新,且更改的都是输出层的代码,仅是一些辅助性的功能代码,并非软件运行的关键代码,软件的底层源代码没有更改过,其实质内容也未发生变更。
该软件核心的功能性代码在悦信公司成立之前就已经由梁铁石独自创作开发完成,因此并非职务创作行为,且双方未订立任何委托合同,其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归梁铁石所有。
2.梁铁石本身就精通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其曾经是悦信公司的股东,与悦信公司是投资合作关系,并非公司聘请的技术开发人员,其独立研发的技术成果应归自己享有,与悦信公司无关。
3.涉案被控侵权计算机软件系梁铁石自己独立另行研发,与悦信公司的所称的软件并不相同,具体不同与致联公司所陈述的一致。
至于某些功能一样,是因为整个短信行业的软件功能大同小异,而且由于悦信公司的系统和致联公司的系统均是梁铁石研发的,又是同一类的产品,编写习惯和编写方式可能出现相同的地方,并不构成侵权。
经审理查明:一、与涉案计算机软件权属相关的事实悦信公司为涉案的悦信EMS移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移动信息管理系统]V1.0(证书号:软著登字第2098802号)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完成时间为2017年2月6日,首次发表时间为未发表,登记号为2017SR513518,登记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
悦信公司亦是悦信云信移动信息平台V1.1(证书号:软著登字第1131600号)的著作权人,该软件完成时间为2014年9月11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4年9月21日,登记号为2015SR244514,登记时间为2015年12月4日。
悦信公司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显示,梁铁石作为悦信公司的联系人参与了该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工作。
梁铁石提交了QQ邮箱往来邮件记录,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系其在悦信公司成立前独立开发完成,其对涉案软件拥有著作权;
提交了软件中部分源代码形成时间,用以证明涉案软件中部分源代码在2005-2011年间就已经形成;
提交了原软件系统源代码,用以证明梁铁石在悦信公司成立前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
二、与致联公司、梁铁石、畅云公司是否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广州市荔湾公证处于2017年12月29日出具的(2017)粤广荔湾第20764号公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悦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真晖于2017年12月23日申请对其员工许培武在互联网上浏览、截图相关网站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许培武使用公证处经清洁性检查的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120.XX.XXX.233:8800,进入名为“致联科技”的登陆界面网页,使用账号和密码登陆后进入EMS移动信息系统页面,先后点击通讯录发送、导入发送、一对一发送、自定义发送、模板发送、定时短信、批次审核、接口审核、模板短信、数据查询、发送明细、群发记录、运营商统计、账号统计、机构统计、区域统计、发送统计、数据分析、区域对比、账号对比、通讯录管理、常用短语、智能配置、关键字拦截、黑名单拦截、接口API设置、机构管理、账号管理、权限管理、用户信息、密码修改、账号充值、用户信息、注销链接,依次进入通讯录发送、导入发送、一对一发送、自定义发送、模板发送、定时短信、批次审核、接口审核、模板短信、数据查询、发送明细、群发记录、运营商统计、区域对比、账号对比、通讯录管理、常用短语、智能配置、关键字拦截、黑名单拦截、接口API设置、机构管理、账号管理、权限管理、用户信息、密码修改、账号充值、用户信息页面,对上述页面进行截图,并查看源代码。
同日,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荔湾第20765号公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悦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真晖于2017年12月23日申请对其员工许培武在互联网上浏览、截图相关网站网页、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许培武使用公证处经清洁性检查的电脑接入互联网,进入“前程无忧”网站首页,并搜索关键字“广州致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在搜索结果网页中点击“销售经理”链接,得到有“广州致联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等关键字的网页。
2018年1月5日,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荔湾第383号公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悦信公司的代理人许培武于2018年1月3日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截图相关网站网页以及导出相关数据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许培武使用公证处经清洁性检查的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http://120.XX.XXX.233:8800,进入名为“致联科技”的登陆界面网页,使用账号wzl和相应密码登陆,进入“致联科技”登陆界面网页所述的EMS移动信息系统页面,点击“群发记录”链接,进入“数据查询”栏目下的“群发记录”页面,分别查询发送时间为2016-12-0100:00至2018-01-0318:09、2016-01-0100:00至2018-01-0318:09的群发记录,按“导出数据”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确定下载”按钮,并在弹出窗口中点击下载,分别得到名为“SENDRECORD_EXPORT_XXXXXX.csv”“SENDRECORD_EXPORT_XXXXXX(1).csv”的文件;
在“群发记录”页面,查询发送时间为2013-01-0100:00至2015-12-3123:59的群发记录,然后逐页浏览查询结果,并对查询结果的第197页进行截图并保存。
同日,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出具的(2018)粤广荔湾第384号公证书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悦信公司的代理人许培武于2018年1月3日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浏览、截图相关网站网页以及导出相关数据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
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许培武使用公证处经清洁性检查的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网址××,进入名为“悦信科技”的登陆界面网页,使用账号wzl和相应密码登陆,进入“悦信科技”登陆界面网页所述的移动信息平台页面,点击“统计查询”链接,进入“回复记录”页面,并截图保存;
在“回复记录”页面中,点击“群发记录”链接,进入“统计查询”栏目下的“群发记录”页面,分别查询发送时间为2016-01-0100:00至2018-01-0318:09的群发记录,按“导出数据”按钮,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确定下载”按钮,并在弹出窗口中点击下载,分别得到名为“SENDRECORD_EXPORT_XXXXXX.csv”的文件;
在“群发记录”页面,查询发送时间为2013-01-0100:00至2015-12-3123:59的群发记录,然后逐页浏览查询结果,并对查询结果的第1页、第197页进行截图并保存。
经悦信公司申请,本院向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调取了IP地址120.XX.XXX.233的主体信息。
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复函称使用方为畅云公司,绑定手机号为186××××****,创建时间为2017年8月27日。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电话号码186××******的登记机主为梁铁石。
悦信公司主张致联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前端代码抄袭了其软件的前端代码,并主张以(2017)粤广荔湾第20764、20765号公证书、(2018)粤广荔湾第383、384号公证书中固定的致联公司软件的前端目标代码为对象,以模块方式进行比对。
致联公司亦提供了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用以比对。
经本院技术调查官主持,双方于2018年5月29日进行了技术比对,用以比对的对象是悦信公司提交的软件前端源代码和经公证的致联公司软件前端目标代码共计34个文件。
详情如下: 模块名称 致联公司 悦 信 公 司 相同行数 总计行数 登录 1.docx 自认不同 0 132 主功能 2.docx 自认不同 0 279 通讯录发送 3.docx sendMessage.jsp 452 705 导入发送 4.docx importAndSend.jsp 334 585 一对一发送 5.docx oneToOne.jsp 158 404 自定义发送 6.docx customSend.jsp 493 746 模板发送 7.docx templet.jsp 161 407 定时短信 8.docx timedTask.jsp 549 791 批次审核 9.docx batchAuditSend.jsp 476 653 接口审核 10.docx sendAudit.jsp 281 456 模板短信 11.docx templateSendLevel.jsp 414 690 回复记录 12.docx systemDownRecord.jsp 259 435 发送明细 13.docx systemUplinkRecord.jsp 180 361 群发记录 14.docx massHistory.jsp 378 561 运营商统计 15.docx operatorStatisticsReport.jsp 174 345 账号统计 16.docx statisticsReport.jsp 183 354 机构统计 17.docx statisticalReport.jsp 159 327 区域统计 18.docx regionalStatisticalReport.jsp 159 327 发送统计 19.docx sendStatistics.jsp 195 364 发送趋势分析 20.docx overallTransmissionTrends.jsp 123 293 区域对比 21.docx rangeStatistics.jsp 106 276 账号对比 22.docx accountContrast.jsp 109 272 通讯录管理 23.docx dataManagement.jsp 479 756 常用短语 24.docx phrases.jsp 317 490 自动回复设置 25.docx autoReply.jsp 309 482 关键字拦截 26.docx keywordFilter.jsp 417 589 黑名单拦截 27.docx blacklist.jsp 497 671 接口API设置 28.docx interfaceSet.jsp 388 558 机构管理 29.docx organizationalManagement.jsp 230 402 账号管理 30.docx adminList.jsp 387 563 权限管理 31.docx roleManagement.jsp 247 422 用户信息 32.docx userInformation.jsp 109 272 密码修改 33.docx modifyPassword.jsp 162 327 账号充值 34.docx rechargeManagement.jsp 302 471 总计 9187 15766 其中,除第一、二个模块因悦信公司自认不同没有比对,其余32个模块均逐一进行比对,其中代码总行数为15766行,相同行数为9187行,两个软件前端代码相似率约为9187/15766=58.27%。
三、本案的其他事实1.悦信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入职申请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和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显示,王志亮曾在悦信公司工作至2017年8月25日,现在致联公司工作,账号“wzl”即为其账户。
2.悦信公司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显示,梁铁石与黄真晖、许培武于2017年8月15日达成协议,将梁铁石持有的悦信公司、广州云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黄真晖、许培武。
梁铁石与悦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同日解除。
3.悦信公司提交的《民事案件委托合同》、发票显示,其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1320元,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广州市荔湾公证处分别出具了编号为03661544、11693111的发票。
4.梁铁石提交的《原系统的组成说明图》,拟证实悦信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仅是整个软件系统的一个部分,不是完整的计算机软件系统。
悦信公司认可其只对业务系统的软件主张权利,并未对支撑运行的整个系统主张权利。
5.梁铁石提供了《技术服务合同》《企信网关平台租用合同》、发票,拟证实致联公司未实际使用被控侵权软件系统,公司运营使用的软件系统平台系租赁的。
悦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6.悦信公司提交广州市忠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拟证实其2013年至2016年为开发软件支付了费用,但同时认可上述报告中记载的研发费用不能表现出与涉案软件直接相关。
致联公司认为悦信公司名下有多项软件著作权,该研发费用并非用于涉案软件开发。
7.悦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于2012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黄真晖,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研究和实验发展。
8.致联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于2017年7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为万家俊,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经营范围为: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
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
科技信息咨询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广告业;
软件开发;
软件服务。
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关于涉案软件的权利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悦信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提供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证据,初步证实其系涉案软件的权利人。
梁铁石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交了QQ邮箱电子邮件及部分源代码形成时间、原软件系统源代码作为证据,用以证明涉案软件系梁铁石在悦信公司成立前独立开发的,涉案软件著作权应归属于梁铁石个人。
对于梁铁石所提抗辩,本院分析认定如下:首先,从证据形式上看,梁铁石提供的往来电子邮件和源代码形成时间均无原件,悦信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其次,从证据内容来看,电子邮件形成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邮件内容为收件人梁铁石和不同发件人在对一款软件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但从邮件显示的该软件的客户端页面来看,与悦信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的涉案软件的客户端页面并不相同,也就是说二者的目标程序并不相同,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实邮件中显示的软件与悦信公司主张权利的软件为同一款。
另外,悦信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且悦信公司在庭审中表示梁铁石曾在悦信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负责涉案软件部分开发内容,梁铁石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在梁铁石提供的2012年2月的往来邮件中出现包含“悦信通短信平台”字样的客户端页面亦不足以证实梁铁石独立开发出涉案软件。
再次,对梁铁石提供的源代码形成时间进行分析后可知,上述代码包括前端代码和后端代码,该后端代码模块的形成时间为2005-2011年间,前端代码的形成时间为2016-2017年间,不足以证实梁铁石所提的涉案软件系其在悦信公司成立前独立开发完成的主张。
最后,对梁铁石提供的原系统源代码进行分析后可知,上述代码中的前端和后端代码中与涉案软件相似度较高的部分均形成于2016-2017年间,亦不足以证实梁铁石所提的涉案软件系其在悦信公司成立前独立开发完成的主张。
综上,梁铁石虽主张其系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但其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未达到确信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故此,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悦信公司应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
关于致联公司、梁铁石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问题本案中,悦信公司主张致联公司、梁铁石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本院对此分别评析如下:(一)关于致联公司是否商业性使用了被诉侵权软件问题悦信公司主张致联公司商业性使用被诉侵权软件,致联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软件尚在测试阶段,并未实际使用。
经查,从悦信公司提供的(2017)粤广荔湾20764号公证书可以看出,以“tjhx”(即天津海信)账号登陆致联公司使用的系统,可见系统中存在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成功数、失败数、运营商类型等数据,这些数据比较完整且数据较大,可以证实该软件已经被实际使用。
致联公司所提被诉侵权软件并未实际使用的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梁铁石、致联公司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是否侵害悦信公司对涉案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致联公司、梁铁石均主张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系由梁铁石所开发,悦信公司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致联公司、梁铁石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形式上属于复制权、发行权所控制的行为,但该行为是否侵权还应判断其是否符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即被诉侵权软件程序是否来源于涉案软件,此时同样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方法,故悦信公司应对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以及致联公司、梁铁石接触其涉案软件两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悦信公司主张梁铁石曾在其处从事程序开发工作,故具有接触涉案软件程序的客观条件,致联公司、梁铁石对此均无异议,故此,梁铁石具有接触涉案软件程序的可能性。
至于本案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的同一性判定问题,计算机软件程序通常是由程序员用高级程序设计语言编写出源程序,再通过编译工具将源程序转换成能被电脑识别的机器语言程序即目标程序。
如果源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则可以认为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如果目标程序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并不能直接得出两个软件具有同一性的结论,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印证。
本案中,首先,一般而言,一个软件系统是包括前端代码、后端代码和数据库在内的整体,而前端代码通常在整个软件系统中所占的比例多为20%-30%。
前端、后端、数据库必须三者同时齐备并相互逻辑连同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软件系统并达到正常使用的效果,因此仅有前端代码模块不能实现其功能,将涉案系统人为割裂为前端和后端,并主张对前端模块的保护亦缺乏必要性和可操作性。
本案中,悦信公司主张以涉案软件的前端源代码与公证书中固定的致联公司软件的前端目标代码进行比对,致联公司、梁铁石、畅云公司则认为,前端代码仅是整个系统中很小的一部分,以前端代码进行比对得出的结论不能直接适用于整个软件的侵权判断。
在本院对该种比对方式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释明后,悦信公司仍坚持以此种方式进行侵权比对。
对于前端代码而言,占绝大部分的CSS和HTML脚本语言等源代码与目标代码相同,故此以涉案软件的前端源代码与公证书中固定的致联公司软件的前端目标代码进行比对可视同为对二者前端源代码进行比对。
其次,经本院主持进行技术比对,两个软件前端代码中相同的有9187行,相似率约58.27%。
致联公司认为相同代码中包括开源的jquery代码、系统时间控件和系统分页控件,其总和加起来有30行左右,并确认有20个文件包含上述开源代码,共计约600(20*30)行。
如果将开源的600行代码从相同代码中去除,可得知两个软件前端代码相似率为54.47%[(9187-600)÷15766],相似度不高。
而且,二者部分代码逻辑结构不同,表达也不相似,故被诉侵权软件前端源代码与涉案软件前端源代码未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再次,对于两个软件系统前端源代码存在相似的部分,经分析主要是涉及分页、短信编辑和发送、版头等JS、HTML和CSS网页样式格式,且其中部分模块重复存在于多个网页页面文件中,这也间接提高了比对的相似率,而梁铁石作为开发人员参与了涉案软件、被诉侵权软件两个系统的开发且两个软件系统的功能相近,故此,作为通用功能部分的前端样式代码作为模板被两个系统使用具有一定合理性。
至于悦信公司所称的被诉侵权软件的前端代码中包含涉案软件代码中的错误之处的主张,经查,该错误之处为网站底部的网站所有者及版权等相关备案信息,网页底部一般都有该板块,同样的,梁铁石曾经参与过两个系统的开发,存在将前一个系统的模板用于后一个系统而未对网页底部该通用板块的信息进行相应更改的可能性,故仅凭该错误之处尚不能得出被诉侵权软件抄袭涉案软件的结论。
最后,就涉案软件中前端代码在整个软件中所占比例而言,悦信公司自认涉案软件源代码共计123659行,而本案中进行技术比对的源代码共计15766行,即用以技术比对的源代码在整个涉案软件源代码中所占比例为12.75%,而相同的源代码(已去除开源代码)在整个涉案软件源代码中所占比例为6.94%。
鉴于被诉侵权软件和涉案软件前端代码的相似度不高,且前端代码在整个系统中所占比例较低,而悦信公司的举证并未证实二者的数据库和后端代码是否相似,故无法直接得出二者软件系统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综上,虽然梁铁石具有接触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可能性,但悦信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涉案两款软件程序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此,悦信公司主张梁铁石、致联公司使用被诉侵权程序的行为侵害其涉案软件复制权及发行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悦信公司主张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著作人身权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本案中,悦信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因致联公司、梁铁石实施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对其声誉造成损害,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畅云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帮助人构成侵权,应当以被帮助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畅云公司并未实施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其承租的云服务器中存储致联公司的被诉侵权软件虽为致联公司实施使用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提供了便利,但因致联公司、梁铁石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畅云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亦不成立。
综上,悦信公司虽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但其举证不足以证实致联公司、梁铁石、畅云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诉请致联公司、梁铁石、畅云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悦信无线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211元,由广州悦信无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由广州悦信无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