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民初398号 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逸园**楼****。
法定代表人:李友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雒鸿政,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裕华区千佳子足浴馆,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怀特国际商城****。
经营者:郭延宾,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雨,河北硕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兴波,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裕华区千佳子足浴馆、郝兴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郝兴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兴波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世千子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郝兴波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