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426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下区信爱联电脑经营部,登记地济南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实际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周元,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某某,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该经营部员工,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下区信爱联电脑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