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知民初69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康区宇峰坊姣建材批发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南水新区芙蓉大道西侧。
经营者:李坊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二生,南康区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康区宇峰坊姣建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以与被告南康区宇峰坊姣建材批发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