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民终104号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兰某1。
被告:化州市*********。
经营场所:化州市鉴江区*********(曾潘海屋)。
经营者:杨玮俊。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