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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全与佛山市盛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522号
案件名称梁国全与佛山市盛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国全;佛山市盛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22号原告:梁国全,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强,广东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盛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禤家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红星,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梁国全诉被告佛山市盛锋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金属门窗角码型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梁国全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梁国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国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梁国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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