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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691民初766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91民初766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文雯,江苏品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渤海七路时间瑄嘉名都沿街房。

经营者:张艳霞,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爱国,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莎莎,山东守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

经营场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交叉口东。

经营者:张艳霞,业主。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滨城市滨城区小美超市瑄嘉店、滨州市滨城区小美建工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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