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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朋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69号
案件名称安格洛联营公司与刘朋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格洛联营公司;刘朋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69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113WHITECHAPELROAD,LONDON,ENGLAND)。

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朋程,男,199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刘朋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8月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莉琳 审 判 员  陈钟颖 人民陪审员  林书侃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正沁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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