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民初182号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进高新区西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昌磊,该公司法务。
原告:扬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杨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莺,该公司法务。
原告:扬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新城控股大厦A座15楼。
法定代表人:胥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该公司法务。
被告:扬州吾悦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竹西街道三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姜冬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江苏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吾悦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4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城悦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33元,减半收取6916.5元,由原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