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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耒阳市永强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74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耒阳市永强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市永强电器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7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耒阳市永强电器销售部,,经营场所:湖南省耒阳市金华路 经营者:吴柏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系吴柏香之夫),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耒阳市永强电器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同年4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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