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054号 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广中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C。
法定代表人:李从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天一路**深圳软件产业基地****es;××55F。
法定代表人:张德祥。
被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times;×26T。
法定代表人:代建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吉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72271元的财产。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为原告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夏西夏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72271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