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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7民初8507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7民初8507号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天福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新联社区军田路**103。

经营者:叶孙瑞,男,汉族,1966年3月30日出生。

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第72892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商品展架等处使用侵害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含合理费用);

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第7289252号注册商标“”。

二、商标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35类,第3541147号注册商标包括推销(替他人)等、第7289252号注册商标包括广告代理等。

四、原告与上述注册商标的关系:均为商标注册人。

五、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深圳市南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8)深南证字第20155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新联社区军田路22号103便利店店铺招牌、店内装潢、商品展架等处使用“”标识。

六、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未提交证据。

七、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八、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公证费1000元。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2014年以来,原告及其经营的天福品牌多次被评为“广东连锁五十强企业”、“广东省十大特许经营品牌”、“十佳连锁经营企业”等荣誉。

2、根据原告提交的其与深圳市龙岗区其他门店签订的《天福特许经营合同》显示,加盟门店须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加盟费8000元、按月支付天福品牌使用管理费600元。

4、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称原告曾于2013年与案外人叶伟杰签订了《特许加盟经营协议》,授权案外人叶伟杰在被告经营地址经营天福便利店,授权期限至2016年3月2日,期限届满后,案外人叶伟杰未再与其签订加盟协议,亦未支付品牌许可费用。

3、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于2013年8月12日核准注册,组织形式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新联社区军田路**103,经营者叶孙瑞。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公证书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第3541147号、第7289252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消极应诉、答辩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3541147号、第728925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天福家乐园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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